去年,江苏5岁男童家门口玩耍时不慎落水,在送往南京儿童医院转诊过程中,救护车却在半路没油,后男童到南京后经抢救不幸身亡。这一闹得沸沸扬扬的救护车途中耗尽燃油致儿童死亡案件, 近日,终于尘埃落定,当事江苏盱眙县中医院被判赔16万元。法院宣判认为,被告盱眙县中医院派出驾驶员履行职务中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故判决赔偿原告16万。
事件经过
2015年2月26日,江苏盱眙一名5岁的男孩傅某,在家门口骑童车玩耍时不慎连人带车掉进门口水沟里。家人发现后立刻将其拎捞上来,并拨打了120,眼看孩子吐水了,而此时盱眙120的救护车又还没到,好心邻居于是开车带着小孩往盱眙县城方向赶,在盱眙淮河大桥,与盱眙120救护车相遇,救护车直接把小孩送至盱眙县中医院进行抢救。
孩子经抢救有了呼吸、心跳后,盱眙县中医院急救医生建议将小孩转至南京儿童医院进行高压氧疗等进一步救治。于是小孩家人在交给医院3000元抢救押金后,院方派了一台救护车,于当天下午从盱眙中医院出发。
据患儿家人呈述,救护车出发时,有五六个家人随车,行驶途中,坐在救护车副驾驶位置上的家人特意问了下驾驶员油是否足够到南京儿童医院,而驾驶员的答复则是肯定的,但当救护车上高速时间不长,驾驶员却告诉他们车子没油了,熄火停靠在高速匝道处。患儿家人在协助驾驶员推车的同时又安排其他家人与南京120取得联系,并在高速上拦截过往车辆。后来一辆私家车带着驾驶员到加油站买了10元钱柴油,准备加上行驶到加油站继续加油。
当驾驶员拎着10元钱柴油跑到救护车边时,南京120救护车也赶到,但最终患儿还是不幸死亡了。患儿家人指责救护车因缺油造成转院路途耽搁,延误救治时间,故将盱眙县中医院告上法庭。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法院做出医院有责,赔付16万的判决。
对此事,我有些唏嘘。
客观地说,患儿的死亡和救护车没油之间到底有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不好评判,但是这起悲剧,确有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一面。任何一个地方的救护车使用,必须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因为救护车不是一般的社会车辆,甚至不是一般的公车,它和患者的生死紧密相连。那么在救护车的日常使用和维护过程中,保证其在有需要的时候正常行驶,不耽误对患者的抢救,应该是管理底线。而盱眙县中医院出现救护车在抢救病人过程中燃油耗尽这样的低级失误,说明其对救护车的管理连底线都没有做到。这件事情无论如何,都是一个警示。判赔16万,这一板子,打得实在不冤!别说是医院的救护车,就是广大市民的私家车,在开车出门之前,也要考虑油量能不能开到目的地,路上加油方便不方便等问题。而对于医院的救护车来说,更应该时刻保证油箱油量充足,因为一旦救护车缺油,耽误的不仅仅是时间,更是患者生的希望。人心与制度的刹车保险一旦双重失灵,就会让生命输给时间,在与死神的争分夺秒中一败涂地。
也许,救护车无油,导致生命被耽搁救治而死亡是偶然。但救护车半路没油搁浅,却是救护体系不完善而造成的必然情况。救护车应处于全天候备战状态,车况、油量以及车上必需的急救设备,都必须有常态而严格的检查和维护机制,以确保救护的及时有效。自古救人如救火,救护车半路没油,说明当地的救护车管理和急救体系,存在着致命的短板。时间就是生命,这个道理本不该被救护车司管人员忽视和遗忘。常识告诉人们,用于紧急救命的救护车,理应拥有一套完备的安全管理办法,才能在关键时刻起作用,行使抢救之责。这其中,出车前,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及时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在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应该成为救护车驾驶员谨遵的律令。
事关人命,马虎不得。
而盱眙县中医院救护车没油并没有提前被发现,或者就算发现了,驾驶员也没有及时加补,直到出车后才开去加油。这究竟是医院并无制度确保救护车行使救护职责?还是制度长期形同虚设?显然,在救护车司机的职业操守及道德的双重失守下,骤然而逝。患儿已逝,判决犹在。面对这次法院做出的罚判,我们需要做出重要的反思,补齐制度上的漏洞,让每个医务人员都能够在制度监管下,保持基本的职业操守与精神。实际上,不仅仅是医务人员,对任何行业的人来说,对岗位抱持敬畏,对生命抱持敬畏,是一个人拥有慈悲与怜悯之心的前提,也是避免悲剧发生的根本之策。
来源:医脉通 作者:安徽省东至县第三人民医院 叶正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