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健康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深入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为健康中国目标的实现奠定良好基础,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开展建设试点,形成可推广建设模式”的要求,全国爱卫办决定在全国开展健康城市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试点城市
根据全国爱卫办《关于做好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16〕3号)要求,各省(区、市)已确定了省级健康城市试点并报送全国爱卫办备案。在此基础上,经各省(区、市)推荐,全国爱卫办确定38个国家卫生城市(区)作为全国健康城市建设首批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探索可推广的健康城市建设模式。各试点城市要切实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健康城市建设作为政府的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工作机制,出台政策文件,制定健康城市发展规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建设项目,加强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将健康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持续改进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健康服务,使健康城市建设取得实效,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形成可向全国推广的健康城市建设模式。
(二)开展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各试点城市要先行先试,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创新工作思路,探索解决健康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推动健康城市创新发展。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充实健康环境、健康社会、健康服务、健康文化和健康人群等“五大健康”的具体内容,完善政策措施。要积极探索健康社区、健康村镇、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以及全民健康管理工作模式等重点工作内容的落实形式,深入挖掘和总结提炼好的做法和成功案例,扩展健康城市理论,推广成熟实践经验。要加强特色建设,因地制宜搞好自选动作,努力建设贴近需求、富有特色、群众认可的健康城市。
(三)承担全国健康城市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要积极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向全国爱卫办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按照全国爱卫办要求,积极承担健康城市相关调研评价、政策研究、具体试点项目等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制定和细化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加强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信息报告和工作交流机制。各试点城市要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定期开展工作总结,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在每年6月和12月将试点工作总结通过省级爱卫办报全国爱卫办汇总。全国爱卫办每年将至少组织1-2次试点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并通过适当形式,汇总各试点城市好的做法,在全国进行推广,并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
(三)推进省级试点工作。各省(区、市)爱卫办要结合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省级健康城市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形成总结报告报全国爱卫办。
联系人:全国爱卫办 王璐
联系电话:010-68792663
传真:010-68792516
邮箱:qgawb010@163.com
附件:全国健康城市试点市名单
全国爱卫办
2016年11月1日
附件 全国健康城市试点市名单
北 京 西城区
天 津 和平区
河 北 迁安市
山 西 侯马市
内蒙古 包头市
辽 宁 大连市
吉 林 长春市
黑龙江 大庆市
上 海 嘉定区
江 苏 苏州市、无锡市、镇江市
浙 江 杭州市、宁波市、桐乡市
安 徽 马鞍山市
福 建 厦门市
江 西 宜春市
山 东 济南市、威海市、烟台市
河 南 郑州市
湖 北 宜昌市
湖 南 资兴市
广 东 珠海市
广 西 南宁市
海 南 琼海市
重 庆 合川区
四 川 成都市、泸州市
贵 州 贵阳市
云 南 玉溪市
西 藏 拉萨市
陕 西 宝鸡市
甘 肃 金昌市
青 海 格尔木市
宁 夏 银川市
新 疆 克拉玛依市
来源:卫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