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保监发[2016]55号),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反向抵押保险)试点期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并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
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要求,开展反向抵押保险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2014年6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正式启动反向抵押保险试点,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5年3月,首款反向抵押保险产品获批上市销售。
“以房养老”是一种突破传统养老理念的创新型养老方式,也是一个小众业务。反向抵押保险是将反向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养老保险业务,是保险业参与“以房养老”的一种探索。试点的目的,是发挥保险特长,填补市场空白,为拥有房产且能自主支配房产的特定老年群体增加一种养老选择。
两年来,反向抵押保险试点总体运行平稳,反向抵押保险成为首个形成一定规模的“以房养老”金融产品,保险业逐步探索出一条帮助老年人利用房产融资养老的新路,为老年人提出了一个新的养老解决方案,使房产这一老年人主要的存量资产在不转移使用权的前提下能够转化为养老资金,满足了老年人希望居家养老、增加养老收入、长期终身领取养老金的三大核心需求。从试点情况看,此项业务每单平均能够提供每月9000多元的养老金,有效提高了老年人的可支配收入,显着提升了参保老人的养老水平,获得了参保老人的高度评价。
作为一项广受关注的创新型小众业务,反向抵押保险也遇到了传统养老观念、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由于该项业务流程复杂,存续期长,涉及房地产、金融、财税等多个领域,除传统保险业务需要应对的长寿风险和利率风险外,还增加了房地产市场波动风险、房产处置风险、法律风险等,特别是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策基础仍较为薄弱,业务流程管理和风险管控难度较大,有必要在四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通过延长试点期间、扩大试点范围的方式,探索反向抵押保险在不同地域、不同层级市场发展的有效路径。保监会决定延长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配套政策,深入探索业务经营规律,鼓励更多保险公司参与,扩大和优化保险产品供给,并进一步积累经验、完善监管。
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并将坚持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市场,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更加丰富的养老服务,更加灵活的投保选择。
附保监会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发展,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为老年人增加养老选择,我会决定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
二、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上述四省中,每省开展试点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地保监局应结合实际,遵循自愿参与原则,向我会报备后开展试点。
三、试点期间,除上述事项外,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监管要求适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
2016年7月4日
来源: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