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收费问题被罚成为行业热闹话题,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获悉: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向怀多胎的孕妇按胎儿数收取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胎儿脐血流检测费被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180900元,罚款伍仟元。
发改委认定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向怀多胎的孕妇按胎儿数收取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胎儿脐血流检测费违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171号)规定,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0900元,罚款5000元。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处罚结果公布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万零玖佰元整(180900元);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罚没款合计壹拾捌万伍仟玖佰元整(185900元),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院方观点: 附一医谈收费“苦衷”
日前,记者联系了附一医,该院院办一名工作人员表达了附一医对该事件的一些看法。
该工作人员说,省定价有一些不合理之处。他们的确是有擅自提价,市发改委对此也做出了处罚决定。“但‘省规’中的确有不合理之处。我们提价也是有不得已的苦衷。”
她具体解释,“省规”对胎儿的多普勒彩超到底是按照孕妇数来收,还是按胎儿数来收,表述比较模糊,附一医则是按照胎儿数来征收了,也就是说,对双胞胎孕妇所收的费用,是对单胞胎孕妇所收费用的两倍——这一征收方法,导致他们被定为“擅自提价”,被市发改委处罚。
而附一医之所以要按照胎儿数来征收,是因为对怀双胞胎、多胞胎的妇女进行彩超检查,实在是“太复杂”,耗费的时间、人力成本都非常大,如果对这些多胎孕妇,也像单胎孕妇一样收费,他们的人力、时间成本根本“耗不起”,要按照胎儿数来收才比较合理。
但对胎儿脐血流检测费项目,附一医没有做出解释。
其他观点:有其他医院表示“力挺”
附一医的说法到底有没有道理?记者采访了市人民医院妇产超声科主任水旭娟,水旭娟对附一医的看法甚至表示“力挺”。
她告诉记者,现在各市级医院,包括市人民医院对于胎儿的多普勒彩超检查费、胎儿脐血流检测费均是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10年修订版)》来收费的。该《手册》规定,胎儿脐血流检测费用“不得加收”;对胎儿的多普勒彩超(普通)检查费的收费,要求每名孕妇收费6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加收20% ——也就是说,一个单胞胎孕妇收60元,一个双胞胎孕妇收72元,一个三胞胎孕妇收84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的确不太合理。”水旭娟说,双胞胎彩超检查的确比单胞胎复杂得多,比如,给单胞胎妇女做彩超10分钟就可搞定,给双胞胎妇女做,却要半个小时,医生还要仔细排查各种并发症,精力上耗费极大,但收费却偏低。医护人员往往一遇到多胎妇女,就暗自叫苦连天。
简单点说,同样是做两个胎儿的超声检查,给两个单胎妇女做,耗时仅20分钟,收费120元;而给一个双胞胎妇女做,耗时30分钟,收费仅72元。
水旭娟进一步说,对于这个收费矛盾,已经是行内的共识,去年,浙江省医学会超声分会妇产科学组曾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更改收费标准的建议,但至今没有获得确切答复。
来源:律师道 腾讯·大浙网 浙江晚报 HC3i中国数字医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