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完一场医疗损害鉴定归来,网上传来雷洋案尸检结论,短短20个字: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我的第一反应,这个鉴定结论实在是高,高家庄的高。不谈鉴定结论是否科学,至少从文义分析,这个结论将查明犯罪事实的皮球抛给了检察机关。明正鉴定中心以及检察院邀请的相关专家终于卸下了千钧重担,接下来案件如何发展,端看检察院的侦察能力了。无论如何,雷洋案件的主导力量重新回到了司法系统。
何有此说?且听我徐徐道来。
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翻译成听得懂的医学术语,即正常情况下应当呆在胃里面的东西,如胃液、食物残渣,在某种机制作用下,从胃经由食管、咽反流到气管,然后流向细支气管,甚至堵塞肺泡,导致肺的呼吸功能丧失,从而引起窒息死亡。关键点来了,“在某种机制作用下”,那么,哪些机制能够导致胃内内容物反流到呼吸道?其中又有哪些机制可能与犯罪行为有关?
正常情况下,由于食管、胃的平滑肌、括约肌收缩功能以及吞咽反射功能,胃内容物不可能反流到食管,甚至反流到呼吸道。能够引起胃内容物反流到呼吸道的因素,大致可分为三类:生理性、病理性、外伤性。
第一种生理性。多见于胃、食道先天发育不良,以及咽部的保护机制发育不良,导致反流性食管炎,严重时可反流到呼吸道引起窒息,平卧或睡眠时,由于重力作用,更易发生。如婴儿在睡眠中可出现胃内容物反流到食管、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
第二种,病理性。此种情形可见于昏迷病人、全麻病人或气管切开病人,此类病人由于麻醉、中枢抑制或气道局部损伤,导致吞咽反射消失或降低,在无气道保护措施下,可引起胃内容物反流到呼吸道窒息。另外,脑肿瘤、严重缺氧等如果影响延髓呕吐中心,可引起剧烈的喷射性呕吐,强烈呕吐时,吞咽反射来不及反应,亦可引起胃内容物反流引起窒息。病理性腹压增大情形下,如腹腔巨大肿瘤、巨大腹水等亦可直接压迫膈肌上抬,在巨大压力下,胃内容物亦可反流致呼吸道窒息。等等。
第三种外源性或外伤性。外源性或外伤性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至呼吸道的机理同生理性或病理性。如腹部遭受严重压迫性打击,可致腹压急剧升高而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致死;严重脑外伤或扼颈引起的严重缺氧、亦可引起喷射性呕吐而致胃内容物反流;甚至急速快跑引起的大脑短暂性缺氧都有可能导致喷射性呕吐而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致死;睾丸遭受暴力性击打,是否会引起大脑的反射性呕吐,我认为亦有可能,因为睾丸是神经分布最密集的器官,对疼痛极为敏感,而突发剧痛本来就是大脑的反射性反应,这一反射弧完全可能到达延髓呕吐中心而引起剧吐致反流性吸入性呼吸道窒息。
从检方公布的20字死因“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中,是完全看不出是哪种机制导致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的,生理性?病理性?外伤性?当然尸检除了结论性意见,还有完整的对各个器官的显微病理描述即尸检报告。可是,根据我的经验,就算这个尸检报告事无巨细,从上至头发,下至脚趾,对雷洋尸体的每个细胞都进行了详尽的描述,亦不可能看出是哪种原因导致雷洋的胃内容物进入呼吸道从而引起窒息死亡的。因为,胃内容物进入呼吸道是一个过程性行为,动力性行为,是需要结合外力分析的行为,面对静止的尸体,根据一般的经验,尸检报告越“严谨”,越“科学”、越“客观”,胃内容物进入呼吸道的机制越扑朔、越迷离。
所以,我说,这个鉴定结论真的是高,高家庄的高。
当然不是无章可循。虽然尸检结论未给出明确结论,仍可根据医学常识和生活经验作出初步判断。一、因生理性原因引起胃内容物反流入呼吸道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因为雷洋已经健康活到了30来岁,之前未听说发生过;二、因病理性原因引起胃内容物反流入呼吸道的可能性亦可以排除,因为雷洋生前无昏迷、无麻醉、无气管切开,未听说检出脑肿瘤、巨大腹水等,如有,尸检结论必会写出;三、只有一个原因可以解释胃内容物反流入呼吸道了,那就是外源性伤害。
尸检结论高就高在,没有指明究竟是哪种外源性伤害导致了胃内容物反流,尸体结论只是“最客观”地评价雷洋死于胃内容物反流。至于到底是哪种外源性伤害导致的,检察机关,你们自己侦察吧。不同的外源性伤害显然与定罪直接关联。比如腹部遭受剧烈撞击引起的呕吐与严重脑外伤引起的喷射性呕吐,在外力致死原因上就存在质的区别;睾丸遭受剧烈打击与急速奔跑引起的剧烈呕吐也存在质的区别.....更何况各种暴力的持续时间与程度,又隐藏在现场执法仪与周边监控录像中,各位,自己思考吧。
以玩忽职守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予以刑事追诉,已经预示了雷洋案的最终结果,刑期不会太高,赔偿必然到位。到此结束了。
文/刘晔律师系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先后在同济医科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学医,后学法。联系方式:13331990369,邮箱liuye99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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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刘晔医法研究 作者:刘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