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河北省卫计委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审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放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的审批。
通知提出,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具体服务范围包括运用中医药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开展中药(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治疗服务,针灸、拔罐、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服务,以及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此外,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可以不设置药房、化验室、处置室及配备护士、检验和放射等相应技术人员,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在内外装饰风格上,应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命名时,应加注“传统”字样,如“×××传统中医门诊部”“×××传统中医诊所”,以示与普通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的区别。河北省鼓励采用“××堂”“××馆”等体现中医药文化的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同时,为鼓励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通知明确适当放宽人员准入条件:
一是在城市申请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个人,需取得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年限由原来满5年调整为3年以上;
二是取得副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离退休中医人员,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可按照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申请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
三是通过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在乡镇和村开办中医一技之长诊所,也可在乡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
附关于全面放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审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03号)要求,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经研究,决定全面放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的审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具体服务范围包括运用中医药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开展中药(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治疗服务,针灸、拔罐、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服务,以及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
二、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有条件的地区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街区,并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和康复等多元化服务。
三、适当放宽人员准入条件,鼓励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诊所。
(一)在城市申请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个人,需取得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证书》并执业3年以上;
(二)取得副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离退休中医人员,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可以按照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申请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
(三)通过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在乡镇和村开办中医一技之长诊所,也可在乡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
四、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可以不设置药房、化验室、处置室及配备护士、检验和放射等相应技术人员,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米。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内外装饰风格应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五、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在命名时,应加注“传统”字样。如“XXX传统中医门诊部”、“XXX传统中医诊所”,以示与普通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的区别。鼓励采用“XX堂”、“XX馆”等体现中医药文化的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六、各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及时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有关材料请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将国家和省鼓励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政策落实到位,营造有利于扩大供给、公平竞争的发展和服务环境。
七、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应注明“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中医一技之长诊所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应注明经考核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具体名称。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将中医一技之长诊所的具体诊疗范围在诊所显着位置标明。
八、各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于超范围提供医疗服务项目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0311—66165531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