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接受了《深圳晚报》就医生集团若干问题的深度电话采访,历时约一小时。现整理成问与答如下:
问1:广州出现了首家在工商登记名称中含“医生集团”字样的医生团体,在业界影响特别大,这事儿您怎么看?
答:在工商注册的法人名称中出现“医生集团”四个字,有其进步意义,至少从国家机关管理层面,“医生集团”进入了医疗界之外的工商行政部门视野,有利于医生集团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身份展开民事活动。
但仅仅在法人名称中出现“医生集团”四个字,其意义也不必高估。因为登记在册的法人名称何止千万,以医生为创始人注册的公司也不在少数,法人名称说到底只是一个代号,决定法人实质的是它的经营范围而不是它的名称。有“医生集团”四个字不代表这个集团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已被许可从事医疗服务。因为医疗服务系对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在任何国家都是特种行业,都是经许可方能开展。
而“医生集团”四个字,仅从字面意思看,乃是以医生为成员组建的团队,其核心业务必是对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所以在公司名称中出现“医生集团”只是第一步,或是权益之计,下一步,应当是申请“医疗机构许可证”,或在经营范围中列入“疾病的诊疗与治疗。”
问2:工商注册是不是申请“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医生集团必须申领“医疗机构许可证”才能从事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么?
答:第一个问题,不一定。实践中往往相反,欲成立经营特种行业的法人,一般先拿到行业主管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然后凭此证再申请工商注册。但是在中国现阶段,医生集团是新生事物,无论是行业主管部门还是国家法律层面,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所以医生集团先拿到“医疗机构许可证”而后申请工商注册,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只能曲线救国。
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医生集团固然可以通过开办诊所、医院等实体机构方式申请“医疗机构许可证”,从而获得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的法定资质。但是,我更认为,医生集团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无论是采合伙还是有限公司方式设立,只要其合伙人或创始股东具有法定的医师执业资质,在该医生集团并未组建诊所或医院等实体而完全是人合的状态下,如果有完善的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有完善的组织架构,以提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合伙人和创始股东具备行医资质情况下,该医生集团自应当取得与合伙人或股东相同的“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的资质,自得在工商执照的经营范围上标注“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问3:目前有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生集团或取得“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经营范围的医生集团?如果没有,原因何在?
答:就我目力所见,国内尚无一家医生集团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也尚无一家医生集团取得“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的资质。但据我所知,部分地区的卫计委如深圳市卫计委已拟突破,允许符合条件的医生集团筹建医疗机构,或直接在现有医生集团的经营范围上标注“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如果这样,那是医生集团真正的突破,真正的春天。
至于为什么现有医生集团难以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我认为这与我国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这两个制定于1994年但仍然有效的规范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是硬件达到相应标准。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则进一步对医疗机构的举办者进行了限定,如规定,在职的医生的不能举办医疗机构。
上述规定的实际执行效果是,有自主执业意愿的医生难以举办医疗机构,因为在职医生欲办诊所或开医院必须先辞职,可是一旦辞职却又找不到可以注册的医疗机构从而失去执业医师的身份,如此死循环,执业医生永远无法自主举办医疗机构。所以,在大陆,举办医疗机构者只能是非医生,尤其是大型资本,大型资本更可以影响政府改变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资本举办医院后,再来招引医生注册,医生成为资本的雇员。
这样的医疗机构举办模式显然与医疗的本质背道而驰。医疗的本质,乃在慈善,乃在非营利性,其内在要求应当由医生成为举办者、控制人而不是由资本成为举办者、控制人,并且所有医疗机构均应指定总医疗责任人,该医疗负责人只能由符合条件的资深医生出任。
好的是,目前政府的医疗决策机构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除之前出台的允许医生多点执业外,昨天国务院更出台文件鼓励医生组建医生集团、医生工作室,这实际是将医生作为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而逐渐法律化。
问4:医生集团能够允许集团外的医生自由注册或多点执业注册么?
答:首先,医生需要在某个医疗机构注册才能行医,本身即是一个奇怪的制度。我的观点一向明确,一个医生,如果经过大学医科的专业学习,毕业后再经过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的培训,取得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的相应证书;或者再经过若干年的专科医师培训,取得专科医师的相应证书,那么他(她)就取得合法的行医资质,无需再在某个机构注册方可行医。注册不应当是医生行医的先决条件,所谓注册应当视为医生与医疗机构建立雇佣或劳动关系的一个民事行为。如果医生自由执业或以合伙方式行医,则不存在什么注册,因为此种情形医生无需与医疗机构建立雇佣或劳动关系。下面再来回答这个本来不成为问题的问题。
医生能否在医生集团注册需要区分三种情形:
一是该医生集团已经取得工商登记,但并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或取得“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的资质,那么这样的医生集团实际与普通的工商企业无异,不可能成为集团外医生的执业注册点,无论是自由执业,还是多点执业。即使是集团内部的医生也不可能在这个集团注册,而只能注册在外面的医疗机构,并且集团以及集团内的医生也只能采取与外面的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获得合法的行医资质。
二是该医生集团取得工商登记后,又取得了医疗机构许可证,如开办了诊所、医院或如国务院最新文件中提到的医生工作室,那么集团外的医生自然可以在该医生集团举办的医生工作室、诊所或医院注册,实质上就是在这个医生集团注册。至于注册医生与该医生集团的关系,可有两种,或成为医疗合伙人或股东,或成为雇员。
三是该医生集团取得工商登记后,并未开办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但取得了“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的医疗服务经营范围,那么外面的医生可有两种方式取得合法行医资质,一是成为该医生集团的医疗合伙人或股东;二是受雇于该医生集团,以雇员身份而从事集团指示的医疗服务。
问5:医生集团既然未取得医疗服务的法定资质,那么他们如何开展业务,如何创收?
答:现有医生集团主要通过与其他医院合作而开展业务。包括将集团的医生注册在合作医院,将病人带往合作医院实施诊断与治疗,收入则采分成模式。关于收入分成,需要强调一点,医生集团由于是轻资产,提供的主要是软件服务即医生的技术服务,因此在收入来源上更多的体现为医生的技术服务费,与之合作的医院提供的财务账单亦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医生的技术服务费,一部分为医院的住院费。也因为如此,医生集团多与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的私立医院合作,因为这些私立能够采取国际先进的医生账单与医院账单分列的财务系统,而公立医院和一般性私立医院的财务和管理系统不能做到这一点。
千万不能小看医疗费的账单区分为医生账单和医院账单,这是根本性的变化,体现了医生提供智能服务的本质。医生的技术服务应当有别于药事费、检查费、床位费、氧气费、营养费等,体现的是医生的分析疾病、解决疾病的真实能力,不同医生,这一能力差别可能很大,将医生的技术服务费账单化、透明化,无疑有利于医生的竞争,有利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升,当然最终有利于患者。
也正因为医生集团的多数医生,尤其是医疗合伙人或创始人,在脱离公立医院平台后,只能靠自己的技术、自己的品牌获得病人的信任和收入,所以医生集团对合伙医生的要求比公立医院要高得多,即使是对作为雇员的医生,其考核也只会高于公立医院而不低于公立医院。
问6、医生集团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哪里?如何克服?
答:同所有医疗服务一样,现阶段医生集团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来自患者也就是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的风险,二是来自行政监管的风险。其实行政监管的风险主要也是来自患者的风险,因为如果没有造成医疗事故或损害,少有患者投诉,行政机关一般也不会插手。将来医生集团的风险可能还有来自税务机关的风险,因为医生集团一旦成规模,其收入必激增,作为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必会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另外,就患者风险而言,现阶段医生集团的特殊风险还包括合作医院所带来的风险。因为医生集团多是轻资产,无自己的诊所或医院,必须租借其他医疗机构的平台,这些平台既包括其他医院的硬件如病房、诊室、检查设备,也包括软件即医护团队。对一个需要团队合作的医疗行为,如果在一个不熟悉的硬件或软件环境里,风险当然高过在熟悉的医院。
但是整体来看,医生集团因医疗事故或损害带来的风险不会高过公立医院,原因很简单,医生集团立足于市场化的管理,其对医疗质量的要求将更高。
如果医生集团的医生发生了医疗赔偿责任,按目前的法律架构,赔偿主体主要是合作医院。当然考虑到合作医院承担医疗责任赔偿风险,会影响到医生集团与合作医院的收入分成。至于今后的发展方向,自然是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转嫁此等风险。
此外医生集团还有一个特殊的风险即来自医生集团内部的风险。医生皆为高智商人士,尤其是医生集团的合伙人或股东,都是智商、情商皆高之人,在创业之初也许合作无虞,可是一旦集团在收入上有了起色,几乎所有的矛盾都会爆发,所以合伙人和股东之间的游戏规则和管理制度非常重要,核心团队的稳定是医生集团稳定的前提。
问7、医生集团能给患者带来什么好处,会有前途么?
答:就我见过的医生集团,至少有以下几点突出变化,1、除急诊病人,医生集团看病基本上采预约制,这样医生看病就有了充裕的时间,与患者的交流更充分;2、就医更加隐私化,医生集团医生的看病,基本上都是在封闭空间,系真正的一对一服务,患者就医体验非常舒服,能够采用此项看病的前提主要在于医生执业是自由的,看病的时间与空间均能自由支配;3、医生的收入主要来自技术服务,与药品、检查、床位费等关系不大,虽然医生的诊金会大幅度增加,但同时由于医生对整个诊疗过程有控制权,能够最大限制地控制药品、检查等的滥用,最大限度地的杜绝过度医疗,因而从整体费用上不一定增加患者的支出。
也正由于前述变化,我认为患者将越来越接受医生集团,国家也会越来越接受医生集团,患者的接受是医生集团的最大前途,国家的接受包括基本医保的纳入,是医生集团的重要保障。
作者简介:刘晔律师系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先后在同济医科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学医,后学法。联系方式:13331990369,邮箱liuye999@126.com
来源:刘晔医法研究 作者:刘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