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医改,在重点领域取得积极进展,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取得新成效,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单独两孩政策扎实稳妥有序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继续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有为。
一、卫生资源
(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2014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81432个,比上年增加7034个。其中:医院2586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17335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5029个。与上年比较,医院增加115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967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3874个(见表1)。
医院中,公立医院13314个,民营医院12546个。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1954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1158个),二级医院6850个,一级医院7009个,未定级医院10047个。医院按床位数分:100张床位以下医院15474个,100-199张医院3755个,200-499张医院3758个,500-799张医院1504个,800张及以上医院1369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238个,乡镇卫生院36902个,诊所和医务室188100个,村卫生室645470个。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16948个。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90个,其中:省级32个、市(地)级407个、县(区、县级市)级2816个。卫生监督机构2975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389个、县(区、县级市)级2532个,另有22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卫生监督职责。
注:①*仅包括原卫生部门主管(不含原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② #系其中数。以下各表同。
(二)床位数。2014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660.1万张,其中:医院496.1万张(占75.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38.1万张(占20.9%)。与上年比较,床位增加41.9万张,其中:医院床位增加38.3万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增加3.1万张。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2013年4.55张增加到2014年4.84张。
(三)卫生人员总数。2014年末,全国卫生人员总数达1023.4万人,比上年增加44.4万人(增长4.5%)。
2014年末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759.0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05.8万人,其他技术人员38.0万人,管理人员45.1万人,工勤技能人员75.5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289.3万人,注册护士300.4万人。与上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37.9万人(增长5.3%),其他人员数见表2。
2014年末卫生人员机构分布:医院574.2万人(占56.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53.7万人(占34.6%),专业公共卫生机构87.5万人(占8.5%)。与上年比较,3类机构卫生人员有所增加(见表3)。
2014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12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2.20人;每万人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6.41人。
(四)卫生总费用。据初步核算,2014年全国卫生总费用预计达35378.9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10590.7亿元(占29.9%),社会卫生支出13042.9亿元(占36.9%),个人卫生支出11745.3亿元(占33.2%)。人均卫生总费用2586.5元,卫生总费用占GDP百分比为5.56%。
二、医疗服务
(一)门诊和住院量。2014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76.0亿人次,比上年增加2.9亿人次(增长4.0%)。2014年居民到医疗卫生机构平均就诊5.6次。
2014年总诊疗人次中,医院29.7亿人次(占39.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3.6亿人次(占57.4%),其他医疗机构2.7亿人次(占3.5%)。与上年比较,医院诊疗人次增加2.3亿人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增加0.4亿人次(见表4)。
2014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26.5亿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9.1%),民营医院3.3亿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0.9%)。
2014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量达17.1亿人次,比上年增加0.5亿人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22.6%,所占比重比上年降低0.2个百分点。
2014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20441万人,比上年增加1226万人(增长6.4%),年住院率为14.9%。
2014年入院人数中,医院15375万人(占75.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094万人(占20.0%),其他医疗机构972万人(占4.8%)。与上年比较,医院入院增加1368万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院减少207万人,其他医疗机构入院增加65万人(见表4)。
2014年,公立医院入院人数13415万人(占医院总数的87.3%),民营医院1960万人(占医院总数的12.7%)。
(二)医院医师工作负荷。2014年,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7.5人次和住院2.6床日,其中:公立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7.8人次和住院2.7床日。与上年比较,医院医师日均担负工作量略有增加(见表5)。
(三)病床使用。2014年,全国医院病床使用率88.0%,其中:公立医院92.8%。与上年比较,医院病床使用率下降1.0个百分点(其中公立医院下降0.7个百分点)。2014年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9.6日(其中:公立医院9.8日),比上年缩短0.2日。
三、农村卫生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截至2014年底,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数达7.36亿人,参合率为98.9%。2014年度新农合筹资总额达3025.3亿元,人均筹资410.9元。全国新农合基金支出2890.4亿元。
注:部分城市统一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参合人数有所减少。
(二)农村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2014年底,全国2854个县(县级市)共设有县级医院12365所、县级妇幼保健机构2002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816所、县级卫生监督所1924所,四类县级卫生机构共有卫生人员233.0万人。
2014年底,全国3.27万个乡镇共设3.7万个乡镇卫生院,床位116.7万张,卫生人员124.7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05.3万人)。
与上年比较,乡镇卫生院减少113个(乡镇撤并后卫生院合并),床位增加3.1万张,人员增加1.3万人 (见表8)。2014年,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院床位由2013年1.30张增加到2014年1.33张,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院人员由1.41人增加到1.43人。
2014年底,全国58.5万个行政村共设64.5万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达146.0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30.4万人、注册护士9.8万人、乡村医生98.6万人。平均每村村卫生室人员2.49人。与上年比较,村卫生室数减少0.4万个,人员总数增加0.3万人(见表9)。
注: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数包括乡镇卫生院设点的数字。
(三)农村医疗服务。2014年,全国县级(含县级市)医院诊疗人次达10.1亿人次,比上年增加0.8亿人次;入院人数7114.2万人,比上年增加560.6万人;病床使用率84.3%,比上年下降1.5个百分点。
2014年,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为10.29亿人次,比上年增加0.2亿人次;入院人数3733万人,比上年减少204万人。2014年,医师日均担负诊疗9.5人次和住院1.6床日。病床使用率60.5%,出院者平均住院日6.3日。与上年相比,乡镇卫生院医师工作负荷有所增加,病床使用率下降2.3个百分点,平均住院日延长0.4日。
2014年村卫生室诊疗量达19.9亿人次,比上年减少0.3亿人次,平均每个村卫生室年诊疗量3085人次。
四、社区卫生
(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14年底,全国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238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66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5569个。与上年相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18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增加9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38.2万人,平均每个中心44人;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10.7万人,平均每站4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人员数比上年增加1.3万人,增长2.7%。
(二)社区医疗服务。2014年,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人次5.4亿人次,入院人数298.1万人,门诊和住院量比上年增加(见表10);平均每个中心年诊疗量6.2万人次,年入院量344人;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6.1人次和住院0.7日。2014年,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1.5亿人次,平均每站年诊疗量5866人次,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4.4人次。
五、中医药服务
(一)中医类机构、床位及人员数。2014年末,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43635个,比上年增加1669个。其中:中医类医院3732个,中医类门诊部、诊所39854个,中医类研究机构49个。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医院增加142个,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增加1526个(见表11)。
注:中医类临床科室包括中医科各专业、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
2014年末,提供中医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同类机构的83.2%,社区卫生服务站占53.0%,乡镇卫生院占64.9%,村卫生室占34.4%。与上年比较,四类机构所占比重均有提高(见表12)。
2014年末,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87.7万张,其中:中医类医院75.5万张(占86.1%)。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床位增加8.3万张,其中:中医类医院床位增加6.8万张。
2014年末,全国中医药卫生人员总数达54.5万人,比上年增加2.2万人(增长4.2%)。其中: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41.9万人,中药师(士)11.2万人。两类人员较上年有所增加(见表13)。
(二)中医医疗服务。2014年,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8.7亿人次,比上年增加0.6亿人次(增长6.9%)。其中:中医类医院5.3亿人次(占60.7%),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1.3亿人次(占14.7%),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2.2亿人次(占24.6%)。
2014年,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2535.8万人,比上年增加259.8万人(增长11.4%)。其中:中医类医院2227.1万人(占87.8%),中医类门诊部1.4万人,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307.3万人(占12.1%)。
六、病人医药费用
(一)医院病人医药费用。2014年,医院次均门诊费用220.0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6.6%,按可比价格上涨4.5%;人均住院费用7832.3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5.2%,按可比价格上涨3.2%。日均住院费用811.9元,上涨幅度高于人均住院费用上涨(见表15)。
2014年,医院门诊药费占48.3%,比上年下降1.0个百分点;医院住院药费占38.3%,比上年下降1.2个百分点。
2014各级公立医院中,三级医院门诊费用上涨5.1%(当年价格,下同),涨幅比上年下降0.9个百分点(见表15),低于二级医院0.8个百分点;三级医院住院费用上涨3.2%,涨幅比上年下降1.6个百分点,高于二级医院0.3个百分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人医药费用。2014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费用92.3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6.7%,按可比价格上涨4.6%;人均住院费用2635.2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6.1%,按可比价格上涨4.1%。
2014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药费占门诊费用的68.8%,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住院药费占住院费用的44.1%,比上年下降1.4个百分点。
2014年,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56.9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8.0%,按可比价格上涨5.9%;人均住院费用1382.9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9.1%,按可比价格上涨7.0%。日均住院费用220.7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3.1%,按可比价格上涨1.1%。
2014年,乡镇卫生院门诊药费占门诊费用的54.3%,比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住院药费占住院费用的45.8%,比上年下降1.0个百分点。
七、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
(一)传染病报告发病和死亡。2014年,全国甲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307.6万例,死亡16059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淋病,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0.4%;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艾滋病、肺结核、狂犬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H7N9禽流感,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8.2%(见表17)。
2014年,全国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227.0/10万,死亡率为1.2/10万。
表17 全国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及死亡数
注:自2014年11月1日起,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至丙类,并归并至流行性感冒进行统计。2014年甲乙类传染病合计中包括2014年1-10月甲型H1N1流感报告发病数和死亡数。
2014年,全国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410.8万例,死亡570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手足口病、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和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9.6%。报告死亡数较多的病种依次为手足口病、其它感染性腹泻病和流行性感冒,占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8.5%(见表18)。
2014年,全国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303.2/10万,死亡率为0.02/10万。
注:自2014年11月1日起,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至丙类,并纳入流行性感冒进行统计。
(二)血吸虫病防治。2014年底,全国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453个;累计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135个,累计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313个;年底实有病人11.6万人,比上年减少6.9万人;年内治疗病人28.1万人次,扩大化疗256.6万人次。
(三)地方病防治。2014年底,全国克山病病区县数327个,累计控制(消除)县255个,现症病人3.8万人;大骨节病病区县378个,累计控制(消除)县262个,现症病人61.1万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县(区) 2795个,现症病人30.8万人。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病区县数1046个,控制县数214个,氟斑牙病人1814.5万人,氟骨症病人127.1万人;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病区县数173个,控制县数50个,氟斑牙病人1453.7万人,氟骨症病人188.2万人。
(四)农村改水改厕。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农村改水受益人口9.2亿人,改水受益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95.8%。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为79.0%,比上年提高2.6个百分点。农村累计使用卫生厕所19939.3万户,其中:当年新增卫生厕所685.1万户。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76.1%,比上年提高2.0个百分点。
八、妇幼卫生
(一)妇幼保健。2014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96.2%,产后访视率93.9%。与上年比较,产前检查率和产后访视率有所提高(见表19)。2014年住院分娩率为99.6%(市99.9%,县99.4%),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市与上年持平,县提高0.2个百分点)。
2014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9.8%,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0.0%,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据妇幼卫生监测,2014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1.7‰,其中:城市5.9‰, 农村14.2‰;婴儿死亡率8.9‰,其中:城市4.8‰, 农村10.7‰。与上年相比,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见表20)。
(三)孕产妇死亡率。据妇幼卫生监测,2014年,孕产妇死亡率为21.7/10万,其中:城市20.5/10万,农村22.2/10万。与上年相比,孕产妇死亡率有所下降(见表20)。城市孕产妇主要死因构成:产科出血占21.2%、羊水栓塞占13.1%、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占11.1%、合并心脏病占7.1%;农村孕产妇主要死因构成:产科出血占28.3%、羊水栓塞占15.5%、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占11.6%、合并心脏病占8.0%。
表20 监测地区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全国所有县(市、区)普遍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2014全国共为1253万名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平均达95.4%。筛查出的风险人群全部获得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和治疗转诊等服务,落实了孕前预防措施,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九、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
(一)扩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根据各省(区、市)及新疆建设兵团报告(下同),截至2014年底,全国设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2489个,对29类29.2万份样品进行监测,获得监测数据207万个;在1965个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监测点,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试点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2014年,全国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145.4万个,从业人员830.0万人,持健康证人数占97.7%。对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262.0万户次,合格率为99.2%。依法查处案件31351件,结案31162件。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2014年,全国生活饮用水卫生(供水)被监督单位6.4万个,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36.4万人,持健康证人数占82.2%。生活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15.2万户次,合格率为99.5%。监督抽检涉水产品生产企业846件,合格率87.5%。
(四)消毒产品卫生监督。2014年,全国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 4668个,从业人员7.2万人,有效卫生许可证4668份。消毒产品经常性卫生监督2.5万户次,合格率为96.8%。对1.3万件消毒产品进行监测,合格率为95.9%。
(五)学校卫生监督。2014年,全国被监督学校21.0万所,79.2%的学校已建立学生健康档案,97.7%的学校将健康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计划,96.7%的学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查处案件967件。
(六)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2014年,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被监督单位数3259家,依法查处案件15件,结案15件,其中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15件。全国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4.8万个,放射工作人员23.8万人,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82.8%。依法查处案件1777件,结案1761件。
(七)医疗服务、采供血和传染病防治监督。2014年,依法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并结案23109件。行政处罚无证行医 14792 件。依法对采供血机构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并结案30 件。依法对传染病防治作出查处案件12195件,结案12034件,其中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12189件。
十、计划生育
(一)单独两孩政策平稳实施。2014年1月,浙江、江西、安徽三省首先启动实施,9月份,单独两孩政策全面落地。截至2015年1月底,全国累计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115万例,批准108.9万例(申请与批准之间存在一定时间差);目前申请量趋于平稳,每月保持在8-9万例。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符合预期。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便民维权服务,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手段和服务多元供给模式,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内容得到拓展,40个重点联系城市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免费覆盖率达84.8%(包括部分免费)。
(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2014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三项制度”共投入资金97.9亿元,比上年增加19.8亿元;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受益771.9万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受益77万人,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受益4.7万户。
来源:卫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