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在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每月抵扣200元个人所得税。
结合近日公布的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剔除财政补贴后,2015年养老保险“亏空”将超过三千亿元。目前拟通过划拨国资的方式进行社保充实,不过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和长寿人口的不断增长,显然单靠目前的国家养老保险未来存在难以为继的可能,这也是人社部为什么要推进延迟退休的原因,健康险的试点显然也是在为这方面做准备。
如果健康险试点成功,推而广之,无疑会推动目前医疗支付改革的变局,进而影响整个医疗产业链的变化,但在目前试点阶段,显然具有险资背景的平安好医生无疑有了抢占先机的可能。业内人士表示,平安大力推进“平安好医生”项目,显然不是心血来潮,具有丰富政策消息来源的平安显然是在提前布局和下棋。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
2015年5月8日
医谷链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