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在2015年4月24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并通过。同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修改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第四十条原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二、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四十四条原文: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