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范围又扩大了一步。
继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获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对外公布了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享免征契税优惠。
根据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免征契税优惠针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等九种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免税政策。
根据《通知》,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医院等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税制改革给医院等事业单位及企业切实降低了税负,从营改增到如今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免征契税,不仅为企业减负,也起到了大力鼓励社会办医的效果。
事实上,早在2010年,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但在产业政策、税收、准入等方面,但没有实质性放开高壁垒。直到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健康领域的“玻璃门”才被打破。日前,国务院又出台《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控制公立医院规模,社会办医政策利好频现。
政策沿革
社会资本参与办医改革进程
2009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2010年2月 《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院。
2010年11月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二、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2013年10月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2014年1月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非禁即入”、“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
2014年5月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列入首位,积极推进社会办医单独成项。
2015年3月 《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
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从床位标准、设备购置以及政策扶持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给予支持、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附:《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1日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