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确定天津市公立医院将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采集全国各地最低中标药品价格,并以季度为周期实行动态调整,价格调整为全国最低。同时,对重点药品实施动态监管,将有回扣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企业黑名单予以公示;对接受医药代表回扣的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同时,天津市公立医院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结构,调整诊断、治疗、护理、检验、检查等医疗价格。建立医院申请、专家评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医疗价格调整机制。以固定资产折旧保值为定价原则,调整确定一类价格(限制价格),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收费标准,适度提高床位费收费标准;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定价原则,调整确定二类价格(标准价格),提高护理费、治疗费、诊查费收费标准;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定价原则,调整确定三类价格(基准价格),提高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部分二、三级医院建立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对口支援合作关系,搭建双向转诊平台。发挥医保政策的引导作用,实行分级差别支付政策,鼓励参保人员分级诊疗。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部分二级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新建、参与改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设立外资独资医院。形成有序竞争、错位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多层次医疗卫生需求。
来源:天津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