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关于规范应用互联网实施医疗保险购药和结算的提案
随着我国开始向中高收入国家迈进以及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人民生活需求和人口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大幅度增加,尤其是对相关药品的消费更为迫切。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2014年9月,我国中西药品零售总额已达到4957亿元,同比增长15.1%。
但是,我国现有医疗服务体系和医品供应体系仍以医院为主,尽管现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已成为医疗机构配购药品的补充,但在数量、分布以及便捷程度上仍无法完全满足方便市民医保购药、缓解医院就诊压力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方兴未艾、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重要渠道。
因此,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创新性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鼓励和支持有网上售药和医保定点药房资质的药品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药品销售及费用结算;并进一步通过全国性的政策法规,以此规范应用互联网实施医疗保险购药和结算的全过程。为广大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更为便利的购药渠道,从而方便参保人员购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并为促进深化医药分开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对此,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创新性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鼓励和支持有网上售药和医保定点药房资质的药品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药品销售及费用结算;并进一步通过全国性的政策法规,以此规范应用互联网实施医疗保险购药和结算的全过程。
首先,建议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应用互联网实施医保购药和结算的相关试点方案,并指导各级地方政府鼓励有网上售药和医保定点零售药房资质并且长期运营规范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先行实施网上医保购药和结算的试点。
其次,充分考虑当前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互联网医保购药和结算的相关管理办法,对销售环节中的药品品种范围、数量、支付、结算、配送、服务、监管等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并明确规定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
第三,加大交易安全保障,建立统一的医保网上交易安全标准,应用相关技术和行政措施,确保医保网络运作安全、资金使用安全、网络流量安全、购药用药安全及参保人员信息安全。
提案:关于鼓励零售药店参与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提案
近年来,作为我国社会卫生医疗体系的重要补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成为向居民提供基础诊疗服务的最重要基层医疗机构之一。但是,在社会基础医疗得到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着我国居民仍有大量的基础就医需求尚未得满足。但另一方面,社会零售药店作为覆盖范围更广的医疗相关机构,其软、硬件乃至专业人才等资源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潜力还没有被充分消化利用。
因此,我建议积极探索以社会零售药房为载体,以家庭医生、医生多点执业制度为保证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开放社会零售药店提供基础、简单医疗服务的限制,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分级就医,最终实现推动医疗服务提升和医改深化的目的。
对此,我建议积极探索以社会零售药房为载体,以家庭医生、医生多点执业制度为保证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开放社会零售药店提供基础、简单医疗服务的限制,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分级就医,最终实现推动医疗服务提升和医改深化的目的。
一、关于鼓励连锁药店开办诊所。
1、建议医保、药监、卫生等部门协调出台专项改革意见,明确鼓励经过审核的零售药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吸纳社会资源来提供门诊诊疗服务,分担常见病、多发病的简单诊疗社会职能。
2、建议卫生、药监部门出台配套细则,明确规定药店提供门诊服务的准入条件、资质要求、审批程序等;同时清晰划分专项规定诊疗的病种范围、行为规范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
3、卫生、药监部门在准入规定中明确门诊部的处方内容实现全部电子化和网络化查询监控,监管部门对其服务内容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直接影响零售药店的经营资质和相关医师的执业资格。
4、医保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门诊部处方授予一定范围的医保支付资质,换取医保支付范围内合理的价格折扣,从而鼓励和引导零售药店通过市场竞争进一步降低药品费用负担。
二、鼓励家庭医生入驻合格社会药房举办的诊所,允许家庭医生就近服务签约居民,并形成考评机制;逐步实现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手段,降低政府主办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成本。
三、鼓励获得资质的全科医生在社会药房开展基础诊疗服务,积极试点自由执业医师执照,允许其与多个药房的签约,提升服务范围和质量。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