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案得以实施,将极大推动‘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的落实。既划清了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又可强化监督,促进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既量入为出不加重财政负担,确保‘医保要保住’,排除药价畸高与畸低,又可有效满足患者多层次用药需求。既简单、透明、尊重市场竞争择优的原则,可节制行政权力,减少寻租腐败。”
——“我们相信市场一定会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
3月4日下午,2015年第七届“声音·责任”医药行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由25家中国医药行业协(学)会主办,E药经理人杂志、人民网和搜狐健康承办。医药行业的40余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将出席出席座谈会,联名通过《科学制定“医保支付价”》提案。
提案看点:
1.“医保支付价”不是药品价格,而是药品报销金额或标准。价格来源于价值,由药品制造成本来决定;报销金额取决于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与药品生产成本不挂钩。
2. 科学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对深化医改、对保障能力的可持续和促进公平竞争十分重要。
3. 坚持“中位价”原则。
4. 坚持同一通用名同一支付价。
5.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主体,取消省级招标办统一招标。
6. 创新药、临床急救药及时纳入目录。
7. 当医院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价时,收益归医院和补偿患者。
提案全文如下:
发改委取消药品零售限价的决定极大地推动了医改的深入发展。科学制定“医保支付价”是落实李克强总理的“药价要下来,服务要上去,医保要保住”的指示关键一环。
如何制定好“医保支付价”是对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能力的考验。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精神,特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应该明确“医保支付价”不是药品价格,而是药品报销金额或标准。价格来源于价值,由药品制造成本来决定;报销金额取决于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与药品生产成本不挂钩。
科学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对深化医改、对保障能力的可持续和促进公平竞争十分重要。
一、坚持“中位价”原则
确定“医保支付价”要采集2009~2014年五年来各省、市、自治区药品招标采购中标中位价作为支付价。
中位价原则有三个优点:一是数据客观存在。二是采集面广,有代表性。三是最大限度淡化畸高和畸低价格的影响。
二、坚持“同名同付”原则
即同一通用名同一支付价。同时,对不同企业的不同品牌、质量、服务、信誉是市场竞争要素,都交给市场、交给医生和患者,企业自己展示和宣传,患者自行选择。
同名药品按价格高低分组中标,可以是多个,医院可以同时采购,以满足患者多层次需求,超过支付标准部分患者自付。
三、坚持“政事分开”原则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主体,取消省级招标办统一招标。
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招标,联合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招标采购,具体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决定。
独家产品及目录外产品支付由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谈判确定。医保不支付的药品由医院自定。
四、坚持“鼓励创新”的原则
创新药、临床急救药及时纳入目录,支付标准谈判议定。让群众及时分享创新成果。
五、坚持“节约共享”原则
当医院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价时,收益归医院和补偿患者。让医院有降价动力,让患者分享降价收益。
如果上述五项原则得以落实,将极大推动“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的落实。既划清了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又可强化监督,促进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既量入为出不加重财政负担,确保“医保要保住”,排除药价畸高与畸低,又可有效满足患者多层次用药需求。既简单、透明、尊重市场竞争择优的原则,又可节制行政权力,减少寻租腐败。
我们相信市场一定会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
来源:奇点网